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案件(本院八十九年上易字第四四五六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法官胡方新
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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