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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