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債權人 李耘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淑媛 (即 藍文廷 之繼承人)、 藍世育 (即藍文廷之繼承人)、 藍嘉翔 (即藍文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人藍文廷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藍文廷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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