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910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翊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狀附信封影
本註記「查無此人」退回,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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