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療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制治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療字第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鄭茂淵 上列被告因強制治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109年度聲療字第2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強制治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裁定後,於110年1月13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計至110年1月18日為抗告期間之末日。乃抗告人竟遲至110年1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此有抗告狀末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上記載之收發日期可憑,是抗告人提出本件抗告顯然逾期,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