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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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甲○○住址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再按裁定應準用上開規定,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予以明文規定。復按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