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一號抗告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
卓承廣 (原名 卓錦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黄瓊英 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抗告人嗣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經相當期限,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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