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9號上訴人 吳玉芳 被上訴人群築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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