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級書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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