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霈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潘霈禎」或「 潘秋玉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