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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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強具保人賴俊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由具保人賴俊宏於民國104年10月6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緝卷第2830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5年2月2日下午2時40分、105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本院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新竹縣峨眉鄉○○村○○○00號住所、新竹縣竹東鎮○○里00鄰○○00號居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且經本院合法通知被告並命具保人偕同被告應於105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經命警前往被告上開住、居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7份、本院刑事報到單2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函附拘票及報告書各4份、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等資料在卷可憑(見審易卷第25至27、31頁、易字卷第20至24、29至31、33至36、38至47、48、50至51頁);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2份附卷為憑,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