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鄧兆人
李安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被告 冉兆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9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