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黃阿溪 被告 杜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4
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
4年度附民字第10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因被告杜志傑涉犯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杜志傑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下稱系爭附帶民事訴訟),而本院刑事庭(下稱刑事法院)於依法審結系爭刑事案件並對被告杜志傑為有罪判決以前,固先將系爭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下稱民事法院)。惟被告杜志傑「有罪」與否,攸關系爭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合法」,而被告是否將受「有罪判決」之宣告,祇能經由刑事法院依憑刑事訴訟程序而為確定(民事法院對此洵無審認權限),是「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被告為刑事一審判決」,顯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5年9月9日,以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訴訟之被告杜志傑經本院刑事庭為刑事一審判決前」,停止訴訟程序。今被告杜志傑已由刑事法院緝獲歸案(繫屬案號變更為107年度訴緝字第2號),而刑事法院亦已審結系爭刑事案件訂於107年5月31日宣判,有被告前案紀錄以及本院刑事裁判主文公告在卷可稽,是可認本件已發生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依上說明,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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