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桂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126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桂華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伍張、簽賭總表壹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壹張、鶴仙子六合手冊壹本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桂華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及與賭徒對賭之犯意而為本案犯行,其行為本質上含有反覆之意思在內,是其於本案犯罪期間內多次所為之上開諸行為,各應評價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先前曾有賭博之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不佳;竟未能從前案中記取教訓,仍再犯本罪,實有不該;又其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不特定之賭徒對賭,藉以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有害社會善良秩序,所為亦有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其犯罪期間非長,所生危害非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5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簽賭總表1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及計算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利得新台幣2千元,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見偵卷第6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26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126號被告陳桂華女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桂華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單一包括犯意,自民國106年5月14日起,迄同年月16日止,提供其位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之住處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70元,簽賭六合彩「二星」、「三星」、「四星」;每注80元,簽賭六合彩「特別號」。其等賭博方式,係由賭客自行將簽賭單及賭資拿至上址下注,並約定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若與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者為中獎,如簽中「二星」、「三星」、「四星」或「特別號」,每注依序可贏得57倍、570倍、7,500倍、36倍之彩金;如全未簽中,簽賭金則悉歸陳桂華所有。嗣為警於同年月16日19時45分許,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陳桂華所有之簽賭單5張、簽賭總表1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及計算機1臺,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桂華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簽賭單5張、簽賭總表1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及計算機1臺等物扣案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等罪嫌。又被告自106年5月14日起,迄同年月16日止,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之行為雖有多次,惟參之被告行為主觀上均係意圖營利,客觀上皆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態樣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均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至於扣案之簽賭單5張,係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簽賭總表1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及計算機1臺,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亦據其供明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檢察官賴政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珮忻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268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