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陳韋廷 被告 何翔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912元(包括本金891,410元,起訴前之利息75,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