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李進階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 律師被告 陳秉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586元(包括起訴前之利息40,9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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