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5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建號為嘉義市○○○段保安小段464號之2層建物,而原告對上開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故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前揭建物之課稅現值計算應為:
營業使用部分課稅現值295,900元+住家使用部分課稅現值1,075,1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68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