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7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7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林益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機動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個人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第1條第4
項約定:「本借款利息計收方式:立約人同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如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均願隨時
比照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及貳、特別約定條款第1條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立約
人同意如未按期攤還本金及/或利息時,貴行按原借款利率計算
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逾期還款違約金...」,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
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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