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謝百勇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俊杰王明光王曉雲
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4日本院110年度花簡
字第2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所為之110年度
花簡字第29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於法未合。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前揭規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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