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7月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5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3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