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86號
101年度救字第335號原告 林烱榮 被告鼎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吉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