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 杜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被告 黃旭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係基於終止借名登記或解除買賣契約等為由,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房屋暨其基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買賣價金之差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核,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9,9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原告對被告請求之17,776,682元,依上開規定,應擇較高之22,279,9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1,488元,尚欠26,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78,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權利範圍)=4,094,000元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14,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權利範圍)=17,976,000元③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段○○號房屋:
209,900(102年課稅現值)×1/1(權利範圍)=209,900元④總計:22,279,900元
4,094,000元+17,976,000元+209,900元=22,27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