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號原告 黃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致瑋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具狀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