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337號債權人証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述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國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 陳報 得向債務人為本件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查狀附發票所載買受人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
㈡提出得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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