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329號債權人 蘇正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麟企業有限公司、 唐秀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唐秀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正確之聲明。
㈡請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自105年9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
?(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