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陳秀華 即永鉅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翌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9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