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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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明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明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朱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朱明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30日21時25分許│105年1月下旬某日(原聲│105年2月4日23時許(原│││(原聲請書載為105年1月│請書載為105年1月下旬,│聲請書載為105年2月4日│││30日,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8356、│105年度偵字第8356、│105年度偵字第8356、│││12967號│12967號│12967號│││(原聲請書載為105年度│(原聲請書載為105年度│(原聲請書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356號等,應予補│偵字第8356號等,應予補│偵字第8356號等,應予補│││充)│充)│充)│├─┬──────┼───────────┼───────────┼───────────┤│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70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決││(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應予更││││││正)│││││├───────────┼───────────┼───────────┤│││106年度聲字第509號│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2日│105年12月6日撤回上訴│105年12月6日撤回上訴││││(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2月6日撤回上訴,應予││││││更正)│││├─┴──────┼───────────┼───────────┼───────────┤│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260號│106年度執字第3261號、│106年度執字第3261號、│││(附表編號2至7累犯更刑│106年度執更字第2038號│106年度執更字第2038號│││前,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附表編號2至7累犯更刑│(附表編號2至7累犯更刑│││行有期徒刑9年4月)│前,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前,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原聲請書誤載為7月,│││││應予更正)│├────────┼───────────┼───────────┼───────────┤│犯罪日期│105年3月11日23時許(原│105年2月2日下午8時33分│105年3月22日中午某時許│││聲請書載為105年3月11日│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2│(原聲請書載為105年3月│││,應予補充)│月2日,應予補充)│22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8356、│105年度偵字第8356、│105年度偵字第8356、│││12967號│12967號│12967號│││(原聲請書載為105年度│(原聲請書載為105年度│(原聲請書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356號等,應予補│偵字第8356號等,應予補│偵字第8356號等,應予補│││充)│充)│充)│├─┬──────┼───────────┼───────────┼───────────┤│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決│├───────────┼───────────┼───────────┤│││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6日撤回上訴│105年12月6日撤回上訴│105年12月6日撤回上訴│├─┴──────┼───────────┼───────────┼───────────┤│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261號、│106年度執字第3261號、│106年度執字第3261號、│││106年度執更字第2038號│106年度執更字第2038號│106年度執更字第2038號│││(附表編號2至7累犯更刑│(附表編號2至7累犯更刑│(附表編號2至7累犯更刑│││前,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前,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前,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行有期徒刑9年4月)│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7│8│9│├────────┼───────────┼───────────┼───────────┤│罪名│藥事法│(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2日下午某時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年3月│││││22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8356、│││││12967號│││││(原聲請書載為105年度│││││偵字第8356號等,應予補│││││充)│││├─┬──────┼───────────┼───────────┼───────────┤│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決│├───────────┼───────────┼───────────┤│││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6日撤回上訴│││├─┴──────┼───────────┼───────────┼───────────┤│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261號、│││││106年度執更字第2038號│││││(附表編號2至7累犯更刑│││││前,附表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