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9號原告 馬速珠 原告與被告 邱梓瑄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7,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