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彥希 債務人徐達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㈡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