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告 蔡宛妤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
潘建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姿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