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即被告 葛建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22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建宏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7日訊問後,被告對起訴書所載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經衡酌確保本案後續審理程序及羈押對被告基本權侵害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
三、嗣被告已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坦承全部犯行,且本案業於113年8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9月19日宣判。茲因被告尚有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待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20日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士林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8月27日起,將被告送監執行另案刑期,此有該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13年8月27日起,撤銷羈押,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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