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