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4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456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盟 從住○○市○區○○○○街00號三樓之0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 蔡盟從 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解約金、責任準備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盧烽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