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705號
原   告  林佑
訴訟代理人  黃梅香
被   告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
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民國106年10月間接獲被告國中網路教學
產品之電話行銷,被告業務人員於106年10月20日在原告住
處即臺北市○○區○○街○○○號4樓向原告進行解說,並於
當日簽訂產品訂購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向被告購買
國中網路教學產品(下稱系爭產品),採分期付款方式,每
期為新臺幣(下同)2980元,被告則將系爭產品一次全部交
付原告,日後若有教材更新,再行寄送更新教材;然原告之
女於107年9月間開始使用系爭產品後,竟發現系爭產品七
上地理第3章精選範例練習題6題中,高達5題答案錯誤,
完全無助於學習,原告向被告表示系爭產品有上述瑕疵後,
被告表示願意更換更正後之教材並致贈禮物致歉;然原告購
買產品係為孩子學習之用,已無法信賴該產品內容,因而向
被告表示解除系爭契約,惟不為被告所接受,因系爭產品之
瑕疵重大,原告已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解除系爭契約,
爰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經給付之14期價金合計4萬1720元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172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
,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
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
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
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
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
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
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
第354條、第359條規定甚明。
㈡系爭契約約定原告給付36期、每期2980元之款項,被告交付
系爭產品,性質為買賣契約。原告已收受被告所交付之系爭
產品,且原告主張系爭產品關於七年級上學期地理第3章精
選範例練習題6題中,有5題答案錯誤之情形,業據原告提
出該書封面及第67至70頁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而教學教材練習題答案應具
正確性,始能達教學練習之效用,是練習題答案之正確性自
屬系爭產品所應具之通常效用,系爭產品此部分答案錯誤之
情形,確有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惟原告自承系爭產品為國
中3年各科目之教學教材,總共有一整箱教材,而原告僅能
舉證證明系爭產品中七年級上學期地理第67至70頁有練習題
答案錯誤之瑕疵,並未能證明系爭產品有其他瑕疵,原告僅
以4頁練習題答案錯誤之瑕疵,即主張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
被告返還全部價金,實屬顯失公平,依民法第359條規定,
原告至多僅能主張減少價金,其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及返還全
部價金,於法尚屬無據。
五、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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