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2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翁千雅
陳建銘
柯柏實
被 告 鄭培玉
鄭雪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
被 告 王英蘭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王英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三
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