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61號被上訴人即 高水傳 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錢冠頤 律師上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鄭羽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2,121元(計算式:295,284元-173,163元=122,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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