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世紀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14,166元請求之依據。
二、請提出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