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 張秀蓮 被告 陳裕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6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