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劉殷郡 被告 林學澧
唐煜程 曾皇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簡字第二四四一號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佳霖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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