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債權人 金惠光 債務人 陳連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