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 陳宗源 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件:
1.提出債務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7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自105年7月至107年6月間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說明水電瓦斯費由何人支付?
5.說明債務人、扶養之子女、父母每月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扶養之子女、父母之戶籍謄本、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說明債務人名下二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
10.提出債務人所經營「宜蘭遊戲之星工作室」之相關登記資料、近二年之經營、收益資料,並說明其經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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