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037號債權人 蔡文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梅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冒用他人真實姓名為原告起訴者,在實有其人時,因冒用者未表示自己之姓名,被冒用人又無起訴之意思,法院應認原告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64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蔡文全聲請對債務人梁梅芳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書狀未簽章,聲請程式不合法,經本院通知後經債權人蔡文全具狀補正,惟關於其年籍資料之記載,聲請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出生年月日為「80年1月15日」,補正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出生年月日為「84年9月25日」,二者之記載截然不同。經與本院以戶役政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比對,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出生年月日則為「84年9月24日」,足證聲請狀所載年籍全然不符,補正之出生日期亦有錯誤,何以聲請人對其本人年籍資料之記載迭有錯誤?再以,本院受理本件支付命令期間因另案(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985號支付命令事件)曾接獲自稱是蔡文全之男子來電表明並未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書記官去電與債權人蔡文全聯繫,其稱並未對債務人梁梅芳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不知是何人具狀聲請的,裁判費是其祖父收到法院通知誤繳的,此有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自難認債權人蔡文全有向本院聲請核發本件支付命令之真意,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