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債權人 吳育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蘭孟憲蘭瑞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蘭孟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蘭瑞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請釋明債務人蘭孟憲、蘭瑞煌應負連帶給付之依據(依民法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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