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芯 任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
幣(下同)101,6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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