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龍貴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秀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