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啟安選任辯護人張思國律師被告林淑卿選任辯護人 梁家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啟安、林淑卿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啟安、林淑卿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