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7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
甲○○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8,6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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