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55號聲請人戊○○○
甲○○丙○○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戊○○○、甲○○、丙○○、乙○○應提出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