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58號原告甲○○
32號3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移轉登記自小客車為其所有,及請求被告負責繳納自95年起之汽車牌照稅、燃料稅及違規罰單暨手續費等,惟觀諸其起訴狀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住居所之記載:「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並不在本院轄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基本資料,復查悉被告設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巷42之3號」(見卷附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亦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戶籍地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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