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國字第3號原告 楊武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地方法院 陳中和 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7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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